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教学环境,规范教学活动,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正常运行,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类教学活动。
第二章 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
第三条 教学责任事故是指与教学活动有关人员和部门,在教学活动中,因主观或过失,违反学院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对院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产生不良后果的行为和事件。
第四条 根据发生的情节、造成的损失大小和产生的不良后果等情况,教学责任事故分为:一般教学责任事故、严重教学责任事故和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视为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1)未按计划及时编制下达教学任务书、课程表,影响教学进程;
(2)教学进程安排不当,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3)因管理协调不力,造成教室、实验室、考场等使用发生冲突;
(4)对教学设备管理不善而影响正常教学;
(5)教室、实验室内黑板、实验台、桌椅、水电等设备损坏,报修后两个工作日内未予修理;
(6)教室、实验室、教师休息室等延时开门5分钟(含5分钟)以上;
(7)漏订、误订教材或未及时采购,导致开课前学生到书率不足90%;
(8)私自更换教材;
(9)教师按规定办理了请假、调课等手续,教学系(部)管理人员未通知学生,造成学生空等教师;
(10)未履行有关审批手续而安排不具备授课资格教师上课;
(11)未及时整理教学档案资料,造成教学档案资料不全;
(12)擅自变更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
(13)上课、监考迟到、早退达5分钟(含5分钟);
(14)擅离教学岗位,致使教学、监考中断5分钟(含5分钟)以上;
(15)因试卷出现差错或监考人员不按时到位,致使考试延误5分钟(含5分钟)以上;
(16)因准备不充分,致使一门课程有1-5名学生因缺少试卷无法考试;
(17)监考人员不负责任,导致考场纪律松懈;
(18)命题错误影响考试工作;
(19)阅卷、评分差错率达5%;
(20)指定复习范围、向学生暗示考试内容;
(21)不按时上报学生考试成绩达一周时间;
(22)未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不服从教学工作分配与安排;
(23)备课不认真,上课没有教案或讲稿;
(24)不按要求批改学生作业、上习题课、辅导答疑、指导实验、实习工作;
(25)擅自调课,请人代课;
(26)因准备不充分,致使实验课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按时完成,时间达10分钟(含10分钟);
(27)上课时间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28)教学进度与教学计划安排无故相差6学时以上。
(29)指导教师对学生论文(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未按要求指导;
(30)指导教师对学生论文(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成绩评定严重偏差;
(31)任课教师对学生学习成绩评定严重偏差;
(32)院内课程期末考试不及格率≥40%;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视为严重教学责任事故:
(1)开学前尚未制定好教学计划,未能做好教学进程等工作安排;
(2)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教学计划;
(3)因管理和协调不力,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4)按计划应完成的教室、实验室等改造装修未及时完成,造成教学计划无法落实;
(5)对报修的教学仪器设备不及时修理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6)教室、实验室等延时开门10分钟(含10分钟)以上;
(7)不按要求组织订购、漏订、误订教材或未及时采购,导致开课一周后学生到书率不足90%;
(8)私自为学生组织、推销教材;
(9)上课、监考迟到、早退10分钟(含10分钟)以上;
(10)擅离教学岗位,致使教学、监考中断10分钟(含10分钟)以上;
(11)因试卷出现差错或监考人员不按时到位,致使考试延误10分钟(含10分钟)以上;
(12)因准备不充分,致使一门课程有5名以上的学生因缺少试卷无法考试;
(13)监考人员不负责任,清场不严,致使考场混乱,学生作弊现象严重;
(14)监考不严,对学生作弊不及时制止、处理、上报;
(15)考前泄露考试内容;
(16)监考人员漏收考生考卷或遗失学生考卷,造成学生考试成绩缺失;
(17)阅卷、评分差错率达10%;
(18)阅卷教师丢失学生试卷或考试成绩;
(19)未达到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却不接受教学任务,态度恶劣;
(20)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进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
(21)因准备不充分,致使实验课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按时完成,时间超过20分钟(含20分钟);
(22)拒绝批改学生作业、上习题课、辅导答疑、指导实验、实习工作;
(23)讲授内容或观点有思想性、原则性错误,在学生中造成极坏影响;
(24)因管理不善,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等情况;
(25)在指导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不按要求指导或因工作不负责,导致学生不能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或教学质量低劣;
(26)漏、错报毕业生材料,导致毕业证书的缺失或错误;
(27)经批准调课后,未及时补课;
(28)教学管理档案资料遗失或管理统计数字严重失实;
(29)一学期发生一般教学责任事故达三次;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视为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1)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党的路线和方针、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擅自停课、调课、缺课、请人代课,导致教学秩序混乱;
(3)擅自更改教学计划,导致教学秩序混乱;
(4)泄露考试内容,导致考试无效;
(5)因试题错误,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考试成绩无效;
(6)怂恿、帮助学生作弊;
(7)私自更改学生考试成绩;
(8)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等材料;
(9)在指导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纵容、默许学生伪造数据,抄袭他人成果,支持学生弄虚作假;
(10)因教学单位对教材质量审核不严,致使质量低劣的教材进入课堂;
(11)一学期发生严重教学责任事故达三次。
第三章 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和处理
第八条 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程序
(1)教务处对全院教学活动进行检查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教学责任事故,并接受对教学责任事故的举报;
(2)教学责任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责任人或知情人应及时主动向教务处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3)教学责任事故发生后由责任人所在部门进行核实,并填写《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审批表》;
(4)一般教学责任事故由责任人所在部门组织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在事故发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报教务处审查备案;
(5)严重和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由教务处、人事处共同组织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审定;
(6)《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审批表》中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部门或集体代替。严重和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应附上有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的书面报告材料。
第九条 其他导致影响学院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行为和事件,经责任人所在部门和教务处调查取证,视其情节和后果,报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讨论,定为相应等级的教学责任事故。
第十条 一般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
(1)由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发《教学责任事故处理通知书》;
(2)对责任人在部门通报批评,并扣发工资100元。
第十一条 严重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
(1)由学院教学主管院长签发《教学责任事故处理通知书》;
(2)对责任人在全院通报批评,并扣发工资200元。
第十二条 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
(1)由学院教学主管院长签发《教学责任事故处理通知书》,对责任人在全院通报批评,并扣发工资400元;
(2)取消责任人当年晋级、加薪的资格。
第十三条 发生教学责任事故者,当年年终考核只能定为称职或基本称职,一年内不能评优、竞聘高一级岗位。
第十四条 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以上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教学系(部门),其主管责任人的年终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并在全院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教学责任事故处理通知书》一式五份,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责任人所在教学系(部门)、责任人各一份。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与仲裁
第十六条 学院成立“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常设机构挂靠教务处。
第十七条 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常设机构组成人员——主任:主管院长;副主任:教务处处长、人事处处长;成员:教学督导员、教学委员会成员、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领导、教师代表等。
第十八条 “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人员的申诉和复议。
第十九条 若责任人对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教学责任事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逾期视为无异议。若对复议结果不满意者,可按学院有关程序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