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期出台的政策
十二五期间,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科技创新创业和发展孵化器事业的政策措施,加大孵化器建设投入,施行孵化器税收减免等政策。体现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导向。近几年,国务院为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中小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布了一系列文件政策,主要是有: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7〕49号)、国务院《关于小型微型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52号)、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7〕7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9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7〕32号)、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事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高〔2017〕3号)
湖北省为实现建成支点、走在前列,加快建设中部崛起战略支点的战略决策,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支持创新创业为重点,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科技企业创业与培育、加快湖北创新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索尝试,先后出台了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鄂发〔2013〕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3〕6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大力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64号)和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企业创业与培育工程》的通知(鄂科技发联【2013】17号)、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湖北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鄂科技规【2017】1号)、《深入推进科技创业的十条意见》(鄂科技规【2017】1号文等。推出了多项含金量高、惠及面广、可操作性强的具体改革举措。并相继启动实施了科技成果大转化工程、科技企业创业与培育工程和科技行政服务能力大提升工程三大工程。引导技术、成果、人才、平台和资金等资源向创业一线聚集,创新创业更加紧密,投资驱动更加明显,生态环境更加优化,实现了在政策上突破、在能力上提升、在资源上融合、在投入上聚集的综合效应。在全省营造了有利于大众创新创业的良好生态环境。
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大力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9号),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展众创空间,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打造全省经济发展新引擎,湖北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26日,印发《关于发展众创空间大力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6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现就本政策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颁布《实施意见》的重要意义
2017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9号),全面部署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明确了加快构建众创空间、降低创新创业门槛等8项重点任务;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3号);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7〕32号)。国家层面密集出台一系列重要文件,对科技创新创业工作进行部署,充分显示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科技创新创业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创新创业工作的决心。国办发〔2017〕9号文件出台后,广东、江苏、河南、河北、甘肃、贵州、四川等地,先后以省政府名义出台了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贯彻落实意见。
湖北是科教资源大省,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及创新平台数量均位居全国前列,科技企业孵化器数量众多。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以激发科技创新创业活力为目标,大力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创业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2013年底,省政府出台《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暂行办法》及其5项实施细则,系统推进科技成果三权改革,极大地调动了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2017年以来,省科技厅组织实施科技企业创业与培育工程,以科技企业孵化器为核心载体,全面引导资金、项目、平台、人才等各类资源服务科技创业,系统优化了科技企业创业环境和条件;2017年5月,省科技厅制定《深入推进科技创业的十条意见》,进一步聚焦科技创业,激发科技创业积极性,释放创新创造活力。上述工作为我省进一步发展众创空间、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条件。在全国上下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形势下,我省制定出台《实施意见》,既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对全省科技创新创业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的迫切需要。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此次提请审议的《实施意见(修改稿)》共分为十个部分36条,包括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大力建设创新创业平台、大力培育创新创业主体、降低创新创业门槛、加大财税政策引导力度、整合创新创业服务资源、优化创新创业投融资环境、加快培育创新创业人才、营造浓厚创新创业氛围、加强创新创业组织领导等。
1、关于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明确将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作为推进创新湖北建设和构建中部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重要突破口,实施创业湖北行动,加快形成全省社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力争到2020年,在全省建成载体多元、要素聚集、人才活跃、服务专业、资源开放,能够充分释放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使湖北成为中部地区乃至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创新创业高地。
2、关于大力建设创新创业平台。明确支持大力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对运行良好、特色突出、服务绩效优秀的科技创业孵化进行奖励。对众创空间加强分类指导,通过后补贴等方式支持其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支持孵化器自建或合建专业技术平台,对平台新购置仪器设备费用的30%给予后补贴等。
3、关于大力培育创新创业主体。明确进一步探索科技人才分类评价体制改革,鼓励科技人员创业。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改革,推进高校、院所建立健全鼓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工作机制和薪酬岗位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学的职称评价制度。支持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大学生休学创业,大学生科技创业专项等优先支持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发挥中小实体经济发展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创新创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给予重点支持。
4、关于加大财税政策引导力度。明确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对孵化器内创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予以房租、水电、宽带接入等费用补贴。继续实施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政策。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企业创新创业税收减免政策,加快落实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创业带动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在鄂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均可按规定享受税收定额扣减优惠。
5、关于整合创新创业服务资源。明确省级自然科学基金计划对创业服务绩效排名靠前的高校院所给予重点支持,引导高校院所服务创新创业。引导大企业服务创新创业企业,将服务情况作为省级重大计划项目申报及验收考核的重要指标。深入推进科技条件资源开放共享,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孵化器在孵企业使用省科学仪器共享平台仪器设备进行研发检测的,省科技厅给予最高可达50%的检测费用补贴。同时,省科技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免费向科技企业孵化器内企业开放。
6、关于优化创新创业投融资环境。明确大力发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鼓励各地对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开展早期创业投资的天使投资人提供场租补贴及资金奖励。对地方财政性资金参与设立天使投资基金的,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给予不高于地方财政出资额的配套支持。各类创投机构投资孵化器内初创企业的,根据被投资企业的注册年限,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给予机构1-3倍事后注资,支持其新设创业投资基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科技园区内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科技型企业予以奖励和扶持。
7、关于加快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明确建立创业导师库和创业导师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根据其服务时间、内容和成效等给予相应补贴。加大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力度,支持高校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学和人才培养全过程。支持高校、孵化器、众创空间等面向社会开展创新创业培训。大力实施百人计划,力争更多人才入围 千人计划。对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开通工商注册登记绿色通道,简化海外人才出访手续。
8、关于营造浓厚创新创业氛围。明确支持众创空间等各类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承办创业大赛、投资路演、创业沙龙等活动。加大创新创业宣传。
9、关于加强创新创业组织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各市(州)要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省政府负责对创新创业各项工作进行督查考核。省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支持等。
(三)《实施意见》有哪些创新性、突破性的举措
1、大力建设创新创业平台。一是明确支持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建立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大企业带动创业企业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二是明确支持在鄂高校和科研院所充分利用自建或联合共建科技创业孵化器,并对运行良好、特色突出、服务绩效优秀的校园科技创业孵化进行奖励。三是明确支持发展一批适应大众创新创业需求和特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对众创空间加强分类指导,并通过后补贴等方式支持其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
2、整合创新创业服务资源。一是重点建立健全高校科研院所创业服务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省级自然科学基金计划对创业服务绩效排名靠前的高校院所给予重点支持。明确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所获得的收益,在绩效工资调控总量之外核定和管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二是省发改、经信、科技等部门要将服务科技创业企业作为省级重大计划项目申报及验收考核的重要指标。三是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省内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使用省科学仪器共享平台仪器设备进行研发检测的,省科技厅按照规定对其检测费用的补贴最高可达50%,同时,省科技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免费向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内企业开放。
3、大力发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一是鼓励各地对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开展早期创业投资的天使投资人提供场租补贴及资金奖励,引导更多的天使投资人投资早期创业活动。二是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地方财政性资金参与设立天使投资基金的给予等额配套支持。三是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初创企业,根据被投资企业的注册年限,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给予创投机构100%-300%的事后注资,支持其新设创业投资基金。
4、大力培育创新创业主体。一是鼓励科技人员创业。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改革,进一步探索科技人才分类评价体制改革,推进高校、院所建立健全鼓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工作机制和薪酬岗位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学的职称评价制度。二是鼓励大学生创业。明确支持实行弹性学制,放宽修业年限,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创业。湖北省大学生科技创业专项、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等优先支持毕业3年内的大学生和研究生、在校大学生和研究生以及海外留学生创业。三是大力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通过中小实体经济发展资金,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强省地联动,采取前资助、后补助、创新券、投资券、知识产权服务券等方式,对创新创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给予重点支持。
5、加大财税政策引导力度。一是加大创业补贴力度。毕业3年内大学生在湖北省初次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可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在孵化器内创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予以房租、水电、宽带接入等费用的补贴。二是落实各类税收减免政策。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小微企业税收减免、创业带动就业税收优惠等政策。同时,要重点推进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